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稳健经营、规范发展。这一新规的出台,不仅规范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还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新规业务经营要点梳理
业务经营规范
经营区域限制: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小贷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 贷款合同要求:发放贷款时,应当与借款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载明贷款种类、用途、数额、年化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贷款用途审查: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实际需求、收入水平、资产状况、总体负债等情况进行审查,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 禁止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不得用于金融资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向股东分红等禁止用途。 禁止向大学生和未成年人放贷:不得面向未成年人推介办理贷款或者以大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
信息披露:小贷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互联网平台开展营销获客、发布贷款产品或者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备相关信息,并全面公示公司基本信息、产品详细描述、风险提示等内容。 告知义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将强制阅读合同作为合同签署的前置环节,并在合同中以醒目形式载明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内容。 禁止行为:小贷开展营销宣传、发放贷款时,不得有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不得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不得面向未成年人推介办理贷款,不得将贷款列为默认支付选项,不得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或服务。
催收行为规范
催收管理制度:小贷应当建立健全催收管理制度,强化合作催收机构管理,严格规范催收行为。 禁止催收行为:小贷及其合作催收机构不得有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名义实施催收,不得采取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误导、欺骗等手段实施催收,不得非法占有、处置借款人的财产,不得散布借款人及保证人的隐私信息。
客户信息保护
信息收集与使用: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联网平台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确保客户阅读授权书并签署同意。 信息处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与客户的约定,处理其存储的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篡改客户信息。
消费者投诉处理
投诉处理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畅通投诉受理渠道,明确反馈机制,依法合规、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配套机制,积极主动与消费者通过协商或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这为负债人提供了平等对话平台,在面临还款困难时,能通过协商争取更合适的方案
面对逾期问题,如何正确解决
主动沟通,坦诚说明情况:一旦逾期,应主动联系平台,如实说明逾期原因,如失业、突发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表达自己的还款意愿和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根据新规,小贷公司有义务与负债人协商,双方可共同探讨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如延长还款期限、分期偿还贷款等。
依据新规,合法维护权益:若遭遇小贷公司或其合作机构的非法催收行为,收集相关证据,如暴力催收的通话录音、威胁短信截图等,向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制定合理规划,努力避免再次逾期:在与小贷公司协商确定新的还款计划后,负债人需制定详细的财务规划,合理安排收支。优先保障还款资金,削减不必要开支,确保按时足额还款,避免再次逾期产生的高额罚息和不良信用记录。
法律咨询与诉讼解决:如果借款人与贷款机构协商无果,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并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必要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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